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簽訂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將依本條款規定辦理。本條款之未定事項,則依法令規定或一般慣例辦理。

2.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規定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則不拘前項規定,以該特約內容為優先。

第2條(申請住宿契約)

1.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時,應向本飯店告知下列事項。

(1)住宿旅客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

(4)a.申請人及其聯絡方式  b.住宿費支付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5)其他本飯店規定之必要事項

2.若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申請於前項第2號所告知之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本飯店將於旅客提出該申請時,視同已申請新住宿契約並進行辦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後,視同住宿契約成立。惟經證明本飯店未予承諾時,不在此限。

2.住宿契約依前項規定成立時,應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以3日計)之基本住宿費為原則,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飯店規定之定金。

3.定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並於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形時,以違約金、其次為賠償金之順序抵扣。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4.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同項規定之定金時,住宿契約將失去效力。惟僅限本飯店指定定金之支付期限時,已向住宿旅客告知該要旨之情形下,此規定始具效力。

第4條(不須支付定金之特約)

1.不拘前條第2項規定,本飯店可能會同意簽訂於契約成立後,不須支付同項規定定金之特約內容。

2.本飯店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定金,以及未指定該定金之支付期限,視同已同意簽訂前項之特約。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可不接受住宿契約。

(1)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

(2)因客滿而無剩餘客房。

(3)判定住宿旅客可能作出違反住宿法令規定、公序良俗的風險時。

(4)欲住宿旅客屬於下列(a)至(c)任一情況。
a.為防止犯罪組織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犯罪組織(以下簡稱「犯罪組織」。),同條第2條第6號規定之犯罪組織成員(以下簡稱「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準成員或其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
b.由犯罪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組織或其他團體。
c.法人組織,並有犯罪組織成員擔任其董事時。

(5)欲住宿旅客之言行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6)判定欲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7)在住宿方面進行具暴力性之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時。

(8)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9)屬於保護法第五條第三號之條例規定的同條第一號、第二號情況時。判定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大阪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

(10)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職員(員工)進行暴力、威脅、恐嚇、恫嚇等之不當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負擔範圍之要求,或過去曾有相同行為時。

第6條(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1.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本飯店因可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依第3條第2項規定,在本飯店指定定金之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之情形下,住宿旅客已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將依附表2揭示內容收取違約金。惟本飯店已同意簽訂第4條第1項之特約時,根據該特約內容,住宿旅客僅限於本飯店已向其告知解除住宿契約之違約金支付義務時,始負有該義務。

3.若住宿旅客未聯絡本飯店且至住宿日當日20:00(已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之時間)仍未抵達,本飯店可能會視同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進行辦理。

第7條(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1.本飯店於下列情形時,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1)判定住宿旅客可能作出違反住宿法令規定、公序良俗的風險時。

(2)住宿旅客屬於下列(a)至(c)任一情況時。
a.為犯罪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準成員或其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
b.由犯罪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組織或其他團體
c.法人組織並有犯罪組織成員擔任其董事時

(3)其言行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4)判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5)在住宿方面進行具暴力性之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時。

(6)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7)屬於保護法第五條第三號之條例規定的同條第一號、第二號情況時。判定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大阪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

(8)於客房床上吸菸、對消防設施等進行惡作劇,或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之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僅限預防火災所必要之項目)。

(9)在本飯店指定吸煙區以外的地方吸煙時。

(10)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職員(員工)進行暴力、威脅、恐嚇、恫嚇等之不當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負擔範圍之要求,或過去曾有相同行為時。

2.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尚未提供予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登記住宿)

1.住宿旅客應於入住當日,於本飯店之櫃台登記下列事項。

(1)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及職業

(2)外籍旅客應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期、護照影本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同行者的姓名、年齡、性別

(5)其他本飯店規定之必要事項

2.住宿旅客欲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得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應於辦理前項之登記時事先告知。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14:00至翌日11:00。惟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日使用。此外,客房使用時間基本上為14:00之後,但因客房打掃等必要或不得已之情形,可能會使住宿旅客稍作等待。

2.本飯店可能會不拘前項規定,同意旅客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外使用客房。因應情況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15:00,加收30%客房費用

(2)~17:00,加收50%客房費用

(3)17:00~,加收100%客房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制定並揭示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1.關於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以備置之宣傳冊、揭示於各處之公告、客房內之服務導覽等方式公告周知。

(1)櫃台/收銀台等服務時間
a.無門禁
b.櫃台業務 24小時
c.宅配服務 24小時

(2)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a.【Dining BRICKSIDE】
早餐   6:30~10:30(最後進店10:00)
晚餐 17:00~21:30(最後進店21:00)
b.【Cafe&Bar LIBER】
午餐 11:30~14:00(最後點餐時間)
下午茶 14:00~17:00
晚餐17:00~22:00(最後點餐時間 食物21:00/飲料21:30)
※套餐的最後點餐時間為20:00

(3)附帶設施服務時間
a.商店  8:00~21:00
b.水療中心 RIVERSIDE SPA
星期一~星期四  6:00~9:00  11:00~24:00
星期五、六、日及國定假日 6:00~9:00  11:00~25:00
c.舒壓沙龍 GLOW 14:00~23:00(最後受理時間22:00)

2.可能會因必要或不得已之情形,臨時變更前項之營業時間。於此情形下,本飯店將採取適當方式通知旅客。設施等之營業內容,也可能會因必要或不得已之情形,臨時變更。

第12條(支付費用)

1.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相關細目,如附表1所示。

2.當住宿旅客離開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應以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本飯店認定之替代方式,於櫃台支付前項規定之住宿費用。

3.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為可使用狀態後,住宿旅客因任意原因未入住時,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飯店之責任範圍)

1.因本飯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導致住宿旅客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惟其損害並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時,不在此限。

2.本飯店依據消防機關之消防法令進行檢查、點檢、並致力於防災設施之完善。亦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防範萬一發生之火災等意外。

第14條(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之處置)

1.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旅客已簽約之客房時,將經住宿旅客同意後,儘可能依相同條件為其撮合協調其他住宿設施。惟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難以提供時除外。

2.本飯店不拘前項規定,無法為住宿旅客撮合協調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費,且該補償費將抵扣損害賠償金額。惟就本飯店無法提供客房之情形,無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置)

1.住宿旅客寄放於櫃台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損害原因為不可抗力之事由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惟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將要求旅客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額,若住宿旅客未行告知,本飯店將以60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2.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本飯店之人為因素或疏失導致其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惟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額者,除非是因本飯店之人為因素或重大疏失,將以30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第16條(保管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

1.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於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本飯店僅於已知悉行李抵達時負責保管,並將於住宿旅客於櫃台辦理入住時交付之。

2.住宿旅客於退房後,遺留其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於本飯店時,經查明其所有人後,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請求相關指示。惟當沒有所有人指示或無法查明其所有人之物品、如雨傘、手帕、衣服、鞋類等大量且低價之物品,將於2週後處分。其他物品、現金、個人資訊相關物品、貴重物品等,將依遺失物法辦理。

3.於前2項之情形下,本飯店對於保管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責任,符合第1項者將依前條第1項規定辦理。符合前項情況者,則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第17條(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均僅提供場地,不連帶承擔車輛管理責任。惟於本飯店管理停車場時,因人為因素或疏失導致發生損害時,本飯店將承擔該賠償責任。

第18條(住宿旅客責任)

因住宿旅客之人為因素或疏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第19條(災害對策)

請配合火災、地震等防災工作,並在災害發生時遵照工作人員指示冷靜應對。此外,為應付突發狀況,請事先確認緊急出口、消防設備、避難方法等相關資訊。

使用規則

為了提供旅客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本飯店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制定下述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敬請遵守配合。若未遵守本規則者,將可能被禁止使用本飯店各項設施(定義見第1項)。此外,若因為未遵守規則而造成事故時,本飯店將要求承擔該賠償責任,敬請留意。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所有本飯店設施(包含住宿設施、餐廳、大廳、停車場、設施屬地等,以下簡稱「本飯店各項設施」。)之使用者。此外,本飯店之住宿旅客(以下簡稱「住宿旅客」。),除本規則外,也需遵守本飯店制定之住宿條款(以下簡稱「住宿條款」。)。

2.安全與保安之遵守事項

1.請務必確認張貼於每間客房房門內側的「避難逃生路線圖」。

2.入住期間,請務必在離開客房時確認房間是否鎖好。(客房為自動上鎖設計。)

3.入住期間,尤其是就寢時,請務必使用內鎖和防盜鎖鏈。若有訪客,請在掛上防盜鎖鏈情況下開門或透過貓眼確認其身分。若遇到可疑訪客,請立即聯絡櫃台。

4.請勿讓登記的住宿旅客以外人士入住,亦請避免在客房內訪客會面。

5.請勿在餐廳和水療中心營業時間結束後,讓訪客來館。

6.本飯店全面禁菸,請勿在指定的吸菸區外吸菸。

7.請勿攜帶暖氣設備、烹調設備等會產生火源的器具在客房內使用。

8.請勿進行任何會引發火災之行為。

9.請勿進入後場、逃生梯、機房等非客用設施。

10.客房窗戶為無法打開設計。

3.貴重物品及保管物品之處置

1.請將現金、其他貴重物品寄放於櫃檯。若因放置於其他場所而發生竊盜、遺失等情況,本飯店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客房內的保險箱和投幣式置物櫃之使用,請由入住旅客自身負責管理。

2.所保管之遺失物品,若無特別指示,原則上從保管日(或發現日)起保管14日,之後將依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惟住宿旅客適用「住宿條款」第16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

4.付款

1.需在抵達時支付全額住宿費用。

2.本飯店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支付及兌換貨幣。

3.本飯店不代墊計程車費、以及飛機/電車/巴士等票費。

4.以簽帳方使用本飯店餐廳者,請務必提示客房鑰匙(房卡)。

5.費用請在到達時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信用卡全額支付。但是,在您逗留期間,使用金額超過10萬日元的情況下,請您每次結算。

6.除了所規定之稅金外,本飯店將另外收取結帳金額的10%作為服務費。此外,恕服務人員不收取小費。

7.若欲更改預定的住宿天數,請與櫃台聯繫。若欲延長住宿,請先支付至目前為止的住宿費用。

5.禁止反社會勢力使用設施

為下列情形之團體及個人時,禁止使用本飯店各項設施。此外,即便於預約成立後,或住宿利用期間發現該情形,本飯店將立即拒絕提供使用服務。

a.為防止犯罪組織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犯罪組織(以下簡稱「犯罪組織」。),同條第2條第6號規定之犯罪組織成員(以下簡稱「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準成員或其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

b.由犯罪組織或犯罪組織成員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組織或其他團體。

c.法人組織,並有犯罪組織成員擔任其董事時。

d.判定其有具暴力、脅迫、恐嚇、威嚇性之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

6.禁止行為

1.請勿攜帶可能會造成其他房客困擾之物品進入本飯店各項設施。
a.狗、貓、小鳥等動物及寵物。(惟導盲犬、協助犬等除外)
b.可燃或易燃性火藥、揮發性油類以及其他危險物品。
c.發出惡臭或強烈氣味之物品。
d.槍枝、刀劍、毒品等法律禁止物品。
e.超過正常數量的行李、物品。
f.其他法律禁止持有之物品。

2.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用於商業目的。

3.未經許可,請勿於本飯店各項設施販售物品、或分發廣告單及宣傳品。

4.未經許可,請勿將於本飯店各項設施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用途,有違反將採取法律措施。

5.請勿將個人物品放置於走廊或大廳。(若放置時間過長,視情況將會進行保管並檢查其內容物。)

6.請勿於本飯店各項設施進行賭博、破壞風紀、擾亂治安,以及其他導致其他旅客感到困擾或嫌惡之行為。

7.請勿在本飯店各項設施進行導致其他旅客困擾之行為,如大聲喧嘩、高歌及吵鬧。

8.請勿訂購飯店以外地方的飲料食物。

9.請勿在窗戶上懸掛或於窗邊擺設會影響飯店外觀之物品。

10.請勿穿著睡衣、睡袍、內衣、拖鞋等服裝進出大廳、餐廳、健身房。

11.嚴禁登記的住宿旅客以外人士入住。

12.本飯店全面禁菸,請勿在指定的吸菸區外吸菸。

13.未成年的住宿旅客請務必事先取得監護人的同意。

14.判定使用本飯店之旅客有精神耗弱、因藥物等導致心神喪失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形,或導致其他住宿旅客產生恐懼、不安之虞時,本飯店將立即拒絕提供服務。

15.使用本飯店各項設施及設備時,請勿有指定區域之用途以外的使用。

16.無關是否為人為因素或疏失,若導致建築物、設備、其他物品有損傷、汙損或遺失之損害,將求償相當於損害金額之賠償費。

17.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造成建築物、設備、其他物品有損壞、汙染或遺失之損害時,將求償相當於損害金額之賠償費。

18.除緊急情況外,禁止進入逃生梯、屋頂、塔樓、機房等。

19.其他本飯店判定不適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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