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1.本酒店与入住者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其他合同均按本条约规定执行。本条约未规定事项,则按照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执行。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规定及惯例之范围内签订特别协议时,则不拘于前项规定,以该特别协议内容优先。

第2条(住宿合同申请)

1.如欲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请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入住者姓名

(2)入住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为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用。)

(4)a.申请人及其联系方式  b.住宿费用付款人及其联系方式

(5)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如入住者在入住期间要求延长入住时间至前项第2号规定的日期之后,本酒店将把顾客申请延长行为视为同时提出申请新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成立等)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如证明本酒店未接受该申请,则不适用此条款。

2.按照前项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应在规定日期前缴纳住宿期间(超过3天视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用作为本酒店规定的定金。

3.定金可充当入住者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定金将先依次充当违约金、赔偿金。如有余额,应依据第12条规定,在缴纳费用时全额退还。

4.如未履行第2项规定之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缴纳同项规定的定金,则住宿合同无效,但前提是本酒店已提前通知入住者支付定金的期限。

第4条(无需缴纳定金的特别协议)

1.无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如何,本酒店可签订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同项规定的住宿定金之特别协议。

2.本酒店受理连续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顾客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定金且未明确定金的缴纳日期时,将被视为已接受前项规定的特别协议。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酒店有权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及条件时。

(2)因客满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3)判定欲入住者可能作出违反住宿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风险时。

(4)欲入住者被判定属于下列(a)至(c)项之一时。
a.属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活动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黑社会(以下称为“黑社会”。)、同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黑社会成员(以下称为“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b.属于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属于法人组织且存在黑社会成员担任董事时。

(5)其行为给其他入住者造成严重干扰时。

(6)判定欲入住者患有传染病时。

(7)在住宿事宜上使用暴力强迫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9)根据法律第五条第三号的条例规定,符合同条第一号、第二号的情况。被判定其行为可能给其他入住者造成严重干扰时。(大阪府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10)对酒店或其员工施行暴力、威胁、恐吓、胁迫性不合理要求或类似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或被判定为进行类似行为时。

第6条(入住者的解约权利)

1.入住者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因入住者的责任事由导致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解约时(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在本酒店指定定金之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之情况下,入住者于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约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录第2收取违约金。但当本酒店签订第4条第1项特别协议时,根据特别协议,入住者仅限于本酒店已向其告知解除住宿合同之违约金支付义务时需履行该义务。

3.入住者在入住日当天无任何联络的情况下,20:00(如事先注明预计到达时间,则超过该时间的2小时后)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将视为该入住者已解除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解约权利)

1.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判定入住者可能作出违反住宿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风险时。

(2)入住者被判定属于下列(a)至(c)项之一时。
a.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关联公司/组织或该组织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
b.属于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属于法人组织且存在黑社会成员担任董事时

(3)其行为给其他入住者造成严重干扰时。

(4)判定入住者患有传染病时。

(5)在住宿事宜上使用暴力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7)根据法律第五条第三号的条例规定,符合同条第一号、第二号的情况。被判定其行为可能给其他入住者造成严重干扰时。(大阪府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8)在客房卧室床上吸烟、损坏消防设施等以及违反本酒店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时(仅限于防火必要事项。)。

(9)在本酒店规定的吸烟区外抽烟时。

(10)对酒店或其员工施行暴力、威胁、恐吓、胁迫性不合理要求或类似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或被判定为进行类似行为时。

2.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向入住者收取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入住登记)

1.入住者必须于入住日当天到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入住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及职业

(2)外国入住者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口岸及入境日期、护照复印件

(3)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同行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5)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如入住者欲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则须按照第12条规定在登记时提前出示信息。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入住者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14:00至翌日11:00。如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和离开当天外可以全天使用。请注意,即使14:00以后可以使用客房,有时可能出于客房整理等原因,需要稍作等候。

2.无论前项规定,本酒店同意顾客在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该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15:00,收取房费的30%

(2)~17:00,收取房费的50%

(3)17:00~,收取房费的100%

第10条(酒店规定的遵守)

入住者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于酒店内的酒店规定。

第11条(营业时间)

1.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所发放的宣传册、张贴于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指示牌等处公布。

(1)前台、收银处等服务时间
a.无门禁
b.前台 24小时
c.快递服务 24小时

(2)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a.【Dining BRICKSIDE】
早餐 6:30~10:30(最终入店10:00)
晚餐 17:00~21:30(最终入店21:00)
b.【Cafe&Bar LIBER】
午餐 11:30~14:00(最终点单时间)
咖啡厅 14:00~17:00
晚餐 17:00~22:00(最终点单时间 食物21:00/饮料21:30)
※套餐最终点单时间20:00

(3)周边服务设施使用时间
a.商店:8:00~21:00
b.水疗中心 RIVERSIDE SPA
星期一~星期四 6:00~9:00 11:00~24:00
星期五六日及法定节假日 6:00~9:00 11:00~25:00
c.美容沙龙 GLOW 14:00~23:00(最终受理 22:00)

2.前项所定之营业时间,在必要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能临时发生变动。该情况下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知。设施等的服务内容可能会在必要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经预告而直接发生变动。

第12条(费用支付)

1.入住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详细内容及其计算方法如附表1所示。

2.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用将在入住者离开时或本酒店要求支付时,在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

3.本酒店向入住者提供客房且房间为可使用的状态,但入住者擅自未入住时,仍将照常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因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对入住者造成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相应的损失。但非因本酒店责任原因事由造成的损坏则不在此限。

2.本酒店遵守消防机关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积极进行检查与点检,充实防灾设施,同时采取完善的措施。且已加入酒店赔偿责任保险,以防万一为应对火灾等情况。

第14条(无法提供预订房间时的措施)

1.如本酒店无法为入住者提供预订的房间,本酒店应在征得入住者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但因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理由的情况除外。

2.无论前项规定,如本酒店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本酒店将向入住者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与损失赔偿金额相抵扣。但如非本酒店责任原因事由导致无法提供客房,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入住者在前台存放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损毁等损害时,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之外,本酒店都将赔偿该损失。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本酒店将要求入住者明确告知其种类与价值,如入住者未行告知,本酒店将以6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失。

2.入住者在前台存放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下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害时,本酒店均将赔偿该损失。关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入住者未行提前告知酒店其种类与价值,非本酒店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本酒店将以3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失。

第16条(入住者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1.如入住者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酒店,仅限在行李到达前本酒店已悉知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于入住者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给入住者。

2.如入住者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本酒店在确定失主身份后将联系失主进行询问并确认指示。但如失主不作出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则将根据失物法处理该物品。雨伞、手帕、衣物、鞋子等大件、廉价物品将在2周后进行处理。其他物品、现金、个人信息和贵重物品将根据遗失物法处理。

3.关于前2项中本酒店对于保管入住者的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之责任,符合第1项者将根据前条第1项规定办理。符合前一项者将根据同条第2项规定办理。

第17条(停车的责任)

当入住者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提供车位且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如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入住者的责任)

如因入住者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入住者应承担一切损失对酒店进行赔偿。

第19条(防灾措施)

请配合做好火灾、地震等灾害的预防工作,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并听从工作人员的指示。此外,请提前确认紧急出口、灭火设备、疏散程序等,以备发生意外事件。

使用规定

本酒店为确保顾客安全、舒适地入住,根据住宿条项第10条规定制定以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敬请配合遵守。如不遵守本规则,将谢绝使用酒店设施(在第1项中定义)。此外,如因不遵守本规则而导致发生任何事故,须承担责任,敬请注意。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到访并使用本酒店所有设施(包括住宿设施、餐厅、大堂、停车场、用地等。以下统称为“酒店设施”。)的全部顾客。除本规定外,入住本酒店的顾客(以下称为“入住者”。)还须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住宿条款(以下称为“住宿条款”。)。

2.安全与安保注意事项

1.请务必查看每间客房门内侧张贴的“疏散路线图”。

2.入住期间,离开房间时请务必锁好房门。(客房配备自动锁。)

3.入住期间,尤其是入睡前,请务必锁好房门并挂上防盗链。如果有人到访,请在挂着防盗链的情况下开门或通过猫眼进行查看。如有任何可疑人员或行为,请立刻联系前台。

4.严禁入住登记者以外的人员入住酒店,并且请勿在房间内与外来访客会面。

5.餐厅和SPA馆关闭后,严禁访客入内。

6.本酒店全馆禁烟,请勿在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7.请勿在客房内使用自行携带的取暖、烹饪等用途的明火(器具)。

8.请勿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9.请勿进入后院、紧急楼梯、机房等非顾客使用的设施。

10.客房内窗户无法打开。

3.贵重物品、寄存物品处理相关

1.请将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寄存前台。对于其他区域发生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使用客房内保险箱和投币式储物柜时,请自行承担风险。

2.除另有规定外,遗失物将自存放(或发现)之日起保管14天,之后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但是,入住者适用《住宿条项》第16条第2项及第3项的规定。)

4.支付相关

1.抵达时需全额支付住宿费用。

2.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或兑换,敬请见谅。

3.不支持代付机票、火车票、巴士票、出租车费。

4.签名使用本酒店餐厅或其他场所时,请务必出示房间钥匙(房卡)。

5.费用请在到达时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全额支付。但是,在您逗留期间,使用金额超过10万日元的情况下,请您每次结算。

6.除了适用税费外,账单中还将自动收取10%的服务费。请勿支付其他员工小费。

7.如需更改入住天数,请提前联系前台。如需延长入住期间,请支付延长天数相应费用。

5.禁止反社会势力使用设施

禁止以下团体和个人使用酒店设施。此外,如在预订成功后或入住期间,该事实一经本酒店查明,将立即谢绝其继续使用酒店。

a.关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活动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黑社会(以下称为“黑社会”。)、同条第2条第6号规定黑社会成员(以下称为“黑社会成员”)、属于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b.属于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属于法人组织且存在黑社会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成员担任董事时。

d.判定实施殴打、伤害、强迫、恐吓、威胁不正当要求或类似行为时。

6.禁止行为

1.请勿携带任何可能给其他顾客造成困扰的物品进入本酒店设施。
a.所有动宠物,如狗、猫和小鸟。(导盲犬、协助犬等除外)
b.可燃或易燃爆炸品、挥发油类及其他危险品。
c.发出恶臭或强烈气味的物品。
d.法律禁止的枪支、刀剑、毒品类药品。
e.数量过大的行李、物品。
f.其他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

2.请勿将客房和大堂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3.本酒店设施内禁止未经授权的商品贩卖或广告、宣传物品分发。

4.未经许可请勿将在本酒店设施内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本酒店有权提出法律诉讼。

5.请勿将个人物品放置走廊或大堂。(如物品放置较长时间,可能会进行保管并检查物品内容。)

6.请勿在本酒店内各设施进行赌博、扰乱风纪治安的行为,或做出对其他顾客造成困扰、令人不悦的行为。

7.在本酒店设施内大声喊叫、唱歌或喧闹等可能会打扰其他顾客的行为。

8.禁止从外部预订餐饮。

9.请勿在窗户上悬挂物品、在窗旁摆放物品或进行任何其他可能破坏建筑物外观的行为。

10.请勿穿着居家服、睡衣、内衣、拖鞋等前往大堂、餐厅或健身房。

11.谢绝入住登记者以外的人员入住酒店。

12.本酒店全馆禁烟,请勿在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13.未经父母许可,不接受未成年人独自入住。

14.入住本酒店的顾客由于精神或身体虚弱、药物等原因导致自我控制丧失,或被判定可能引发其他顾客恐惧或恐慌时,本酒店将立刻谢绝其继续使用酒店。

15.在使用本酒店内的设施设备时,请勿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使用或用于原本用途以外。

16.无论是否故意,造成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品的损坏、污染或丢失时,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金额。

17.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造成建筑物、设备、其他物品的损坏、污染或丢失时,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金额。

18.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进入逃生楼梯、屋顶、塔楼、机房等。

19.其他本酒店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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